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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专题】注意!赠品(食品)标签标识

在实际生活中以”赠品”形式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存在生活各个角落。

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主要指:购买商品时,可获得商家免费赠送的另一种物品,即为赠品(来自于百度)。

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那么目前赠品(食品)该如何进行标签标识?让小编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吧!

      首先,关于赠品的法律法规:

1、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

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

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3、《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促销商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赠品(食品)应该视为销售的商品!!

其次,相关法规或标准对赠品(食品)要求:

a、《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七、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示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

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等。

b、《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五)销售单元内包含多种不同食品时,外包装上如何标示。

3.当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作为赠品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标示赠品的营养信息。

综上所述:赠品(食品)应当视为销售的商品。赠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按照正常销售的商品进行标签标识。当赠品为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标示赠品的营养信息。

————转载 食安通官微《注意!赠品(食品)标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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