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五大国有行同步发布公告,宣布不再设立监事会。同时,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也公告称,不再设置监事会,其原有职能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其中招商银行更是首次提出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
这一系列举措源于2024年新公司法的施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不仅意味着运行近30年的监事会制度逐步退出公司治理舞台,更标志着金融机构治理体系正进行深层次改革,有望从多维度重塑公司治理生态。
7家银行同步公告取消监事会
4月29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银行集体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均表示将撤销监事会。
工商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版)》及撤销监事会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也各自审议通过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除国有大行外,股份制银行也有所动作。招商银行在4月29日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称,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在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并相应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也发布公告称,取消监事会设置、撤销监事会及相关制度,原监事会职责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这一系列变革源于新公司法的施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生效,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同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会制度逐步退出公司治理舞台
这一变革使得银行治理结构迎来重大调整,运行近30年的监事会制度正逐步退出公司治理舞台。
监事会作为中国公司治理的“特色产物”,源于对德国双层董事会制度的借鉴,旨在形成对董事会的制衡。1997年10月20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明确建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以健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
当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始设立监事会。交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也逐步建立了该制度。五大行监事会制度延续约28年,招商银行更是早在1987年就设立了监事会,至今已有37年历史。
但实践中,监事会往往陷入“既监督不了,又管理不到”的尴尬境地。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业内人士透露:“很多监事会会议沦为形式,监事对专业财务报告的审查能力有限,监督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据招行银行与华夏银行公告显示,监事会原有职能将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承接。
据了解,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将由独立董事占多数,主要负责监督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评估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等。在未来取消监事会制度后,审计委员会将在银行的公司治理中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将带来中国金融机构治理体系的深层次改革,具有多重重要意义。一方面,这一变革针对传统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监督权威性不足、信息获取手段有限、责任主体效能较弱等问题,通过在董事会框架下设立专业化的审计委员会,依托其更强的专业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和责任机制,实现提升内部监督效能、降低公司治理制度成本的目标。
另一方面,它标志着金融治理逻辑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效能”的范式转换。它既借鉴了国际单层制治理经验,又结合我国实际,通过整合审计、内部监督与国家纪检监察力量,重构监督体系,使之更符合成本收益原则。
此外,改革通过强化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推进技术赋能监督及完善问责机制等核心支撑,推动金融机构将风险防控融入治理血脉,实现从“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的自觉转变。这本质上是金融监督范式的重构,它聚焦于通过制度优化让监管效能渗透至公司治理的每个环节,为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更坚实的制度基础。
招行首次在董事会中设职工董事
与监事会退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职工代表的“上位”。招商银行在公告中明确提出“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这在该行历史上尚属首次。
职工董事制度自1993 年公司法颁布就将其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特定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并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扩大适用范围,规定职工人数超30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含职工董事;2024年新修订公司法中进一步优化了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制度调整为对部分国有公司强制、对人数超300人的公司“择一”要求及其他公司可选的民主管理方式 。
徐文鸣对此表示:“招行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的制度安排,是对新公司法职工参与治理要求的积极响应。它将从多维度重塑公司治理生态。”
他进一步分析道,首先,职工董事作为员工代表进入决策核心,既能在战略决策中直接传递基层诉求,推动决策过程中的劳资利益协调,构建更具包容性的治理架构,又能凭借其对业务一线的熟悉,敏锐捕捉操作风险信号,弥补传统监督机制对基层风险感知的盲区,强化风险防控的“神经末梢”。
其次,通过搭建管理层与员工的对话桥梁,它提升了决策透明度提升,推动组织文化转向各方协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提供内生动力。尽管这一创新需同步破解职工董事专业能力培养、权责边界界定及监督问责机制等挑战,但它本质上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了“职工价值”与“机构发展”的有机统一,为金融企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将员工利益纳入顶层设计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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