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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台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

2013年9月18日,国度税务总局发布了2013年第52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就营改增跨境应税效劳的免税管理方法作出明白。继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3]37号文件(即《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停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之后,52号公告的出台偏重于处理增值税免税政策在执行层面的问题。

52号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但关于征税人此前提供的契合条件的跨境应税效劳,征税人仍可依据52号公告的规则办理免税手续。在增值税免税待遇下,征税人可无需为跨境应税效劳交纳销项税,但相应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虽然相比之下,增值税免税待遇的优惠力度不如零税率待遇(后者在无需交纳销项税的同时可取得进项税的退还),但免税待遇通常仍被视为一项鼓舞跨境效劳业开展的举措。由于52号公告旨在明白增值税免税待遇的一系列理论操作事项,因而该公告的出台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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